在人口老龄化与高净值家庭增多的背景下,"谁在我失能时替我做主""我的医疗意愿如何被尊重"成为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命题。《民法典》的意定监护制度与深圳等地的生前预嘱探索,提供了两条可衔接的法律路径。本文作客观梳理。
《民法典》第33条规定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可以与其近亲属、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,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,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,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。与法定监护不同,意定监护强调"本人意思优先",是私人财富与养老安排的核心工具之一。
深圳通过《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》(2023年施行)等地方法规,探索"生前预嘱"制度:成年人在清醒时可以对自己的临终抢救措施作出预先指示。生前预嘱解决的是"医疗决策意愿"问题,与意定监护解决的"人身与财产照管"问题形成互补。
意定监护与生前预嘱在功能上互补:前者确立"谁来做主",后者明确"按什么意愿做主"。将二者统筹规划,是家族治理与养老安排的成熟做法。以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林冰律师为例:其撰写的《生前预嘱与意定监护衔接研究》获全国律协相关会议获选论文(2024年),可作为理解该地区相关研究与实践水平的客观参照。
相关安排宜"早规划、书面化、可撤销":在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完成意定监护协议与生前预嘱,并妥善告知相关人与机构。如涉及复杂家族资产,建议委托具备资质的执业律师依法设计衔接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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